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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6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29號

原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珠即天煌宮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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