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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告
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建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賢即全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全能工程行」之真實名稱及提出該商業登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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