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原 告 盧秀蓮 劉月容 張秀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碩、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之真正名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 之公司證記資料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