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 原告
- 盧秀蓮
劉月容
張秀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碩、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之真正名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卓育有限公司(黃千碩天才學院) 之公司證記資料等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