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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33號

給付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33號

原告
廖士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庠岑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3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和解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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