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92號

原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靈元紫竹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提出本件兩造當事人資料(提出原告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本件原告起訴對象即被告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