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曹宗鼎
- 原告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92號原 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靈元紫竹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提出本件兩造當事人資料(提出原告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本件原告起訴對象即被告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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