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8號
- 原告
- 柯尚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仲文律師
- 被告
- 陳守華
- 被告
- 廖蓓琦
-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