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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9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973號

原告
張景智
被告
梁偉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7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97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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