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高德育
- 相對人
- 洪聲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係針對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內容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而經向本院執行處分案室查詢,尚查無兩造間有何強制執行事件在執行中,有查詢紀錄在卷可參,是聲請人稱其已受強制執行等語,諒係誤解上開裁定之內容,自非可採。
三、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所稱已受強制執行之情狀,既尚未發生,聲請人自無提前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