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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1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高德育
相對人
洪聲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爰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係針對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內容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70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案卷全卷核閱無訛,而經向本院執行處分案室查詢,尚查無兩造間有何強制執行事件在執行中,有查詢紀錄在卷可參,是聲請人稱其已受強制執行等語,諒係誤解上開裁定之內容,自非可採。

三、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所稱已受強制執行之情狀,既尚未發生,聲請人自無提前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1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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