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5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振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理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參見本院109 年度中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