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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51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5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振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理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參見本院109 年度中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51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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