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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呂明坤

           (原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72號)

原告
陳冠甫
訴訟代理人
詹淑如
被告
蕭宏洋
被告
陳易群
被告
施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0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06月0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09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19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