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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7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謝順明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告
寸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78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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