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 抗告人
- 楊嘉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宗榕、楊汶翊、王玉華、楊勝榆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宗榕、楊汶翊、王玉華、楊勝榆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