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芳賜
- 即原告
- 陳冠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書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書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 萬元(參110 年度中簡字第720號〈卷一〉第55頁,11 0 年1月25日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63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