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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原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原小字第6號

原告
李宗軒
訴訟代理人
李長應
被告
林錚崧
被告
林庭吾
被告
劉旻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錚崧、林庭吾、劉旻倫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元,及被告林錚崧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被告林庭吾自民國109年7月29日起,被告劉旻倫自民國109年7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原小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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