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原小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原小字第6號
- 原告
- 李宗軒
- 訴訟代理人
- 李長應
- 被告
- 林錚崧
- 被告
- 林庭吾
- 被告
- 劉旻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錚崧、林庭吾、劉旻倫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元,及被告林錚崧自民國109年7月23日起,被告林庭吾自民國109年7月29日起,被告劉旻倫自民國109年7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