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婉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婉婷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