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785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謝順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義雄
- 被告
- 寸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中小字第478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7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