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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賽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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