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賽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原 告 北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賽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