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33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伯三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芊鈺精品服飾店即涂秀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13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7日向原告申貸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償還方式為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利息,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現為0.84%)加計百分之1.005機動計息(即合計為1.845%),被告應按期繳付本息,倘遲延1期未為繳納,即視同全部到期,除應繳納尚欠本金及加計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自本金到期日及利息應繳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7月27日起即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377,137元未為清償,屢經催告迄未給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未償債務,為此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查原告就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準此,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080元(裁判費4,080元),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