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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48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趙坤琪

趙文德

趙文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某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前開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如以書狀補正應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1類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被告澄鎧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請原告於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系爭315地號土地面積3846.36平方公尺,原告聲明主張通行系爭315地號土地,理由記載通行範圍20平方公尺,請提出附圖標示主張通行之具體範圍。

2.提出示意圖標示光興路位置,及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他對外通行道路所在。

3.表明原告有通行權之法律依據,是否僅主張新年富建設公司與原告父趙進壽間之約定通行權?此約定通行權為債之關係,何以得拘束被告?本件有無主張法定通行權?究竟聖和段313、313-1、314地號土地除通行系爭315地號土地外,有無其他對外通行道路?

4.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陳報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所有土地增加價額,並提出釋明之證據(如鑑價報告等)。

5.系爭315地號土地面積3846.36平方公尺,原告聲明主張通行系爭315地號土地,理由記載通行範圍20平方公尺,請提出附圖標示主張通行之具體範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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