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趙坤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48號原 告 趙坤琪 趙文德 趙文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某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原 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前開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如以書狀補正應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最新第1類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並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被告澄鎧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請原告於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系爭315地號土地面積3846.36平方公尺,原告聲明主張通行系爭315地號土地,理由記載通行範圍20平方公尺,請提出 附圖標示主張通行之具體範圍。 2.提出示意圖標示光興路位置,及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00地號土地其他對外通行道路所在。 3.表明原告有通行權之法律依據,是否僅主張新年富建設公司與原告父趙進壽間之約定通行權?此約定通行權為債之關係,何以得拘束被告?本件有無主張法定通行權?究竟聖和段313、313-1、314地號土地除通行系爭315地號土地外,有無其他對外通行道路? 4.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陳報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所有土 地增加價額,並提出釋明之證據(如鑑價報告等)。 5.系爭315地號土地面積3846.36平方公尺,原告聲明主張通行系爭315地號土地,理由記載通行範圍20平方公尺,請提出 附圖標示主張通行之具體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