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趙坤琪
趙文德
趙文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某等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狀未據記載相對人姓名及住所,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前開程式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如以書狀補正應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聲請人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1類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被告澄鎧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附圖標示主張通行之具體範圍。
2.提出示意圖標示光興路位置,及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他對外通行道路所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