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侑蘭、陳信彰即陳信彰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53號 原 告 陳侑蘭 被 告 陳信彰即陳信彰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彰即陳信彰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㈡前段,請求被告應返還已支付被告之簽約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併依訴之聲明㈢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失3 萬元,共計18萬元;又原告訴之聲明㈡後段係請求被告返還所交付之重要文書,雖該重要文書雖據原告陳明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危險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指定建築線結果、中興測量有限公司測繪圖及光碟片、補發建築線成果圖等資料,然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81 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原告訴之聲明㈡後段,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10,即以165萬元核定,加計上開金額1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其前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17,2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