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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4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天譔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鵬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45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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