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2號、111年度易字第63、6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筱涵林筱涵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湯明政
被告
柯明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 年度易緝字第152號、111年度易字第63、64、6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3、54、5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0 年度附民字第1106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以111 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前某時,認識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唐老大」(微信暱稱「南山云竹」)之成年男子,經「唐老大」告知以在「www.evastprime.com及「www.newtickfx.com」等代收網站上提供帳戶代收款項後,再將款項轉匯至其他指定帳戶,即可獲得經手金額之0.5%報酬,遂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下稱國泰銀行帳戶)、彰化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等帳號資料提供予「唐老大」,後待「唐老大」通知,再按其指示將匯入國泰銀行帳戶及彰化銀行帳戶之款項轉匯至「唐老大」指定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王运」之人提供他人帳戶及其他不詳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被告已預見「唐老大」、「王运」恐係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係作為掩護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所用,匯入帳戶款項係詐欺犯罪所得,代為轉帳匯出,可能係轉出贓款而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同時可能因此參與含其在內所組成3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詎其為求賺取上開報酬,基於縱使參與犯罪組織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仍接受「唐老大」上開條件,而提供國泰銀行帳戶及彰化銀行帳戶,並與「唐老大」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提供之彰化銀行帳戶內,隨後被告即依「唐老大」之指示,將匯入之詐欺贓款轉匯至暱稱「王运」之人提供他人帳戶、王俊仁玉山商業銀行帳戶、邵兆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及其他不詳之人提供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被告並從轉匯金額中取得0.5%之報酬。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詐騙之金額,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80 條第3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202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提供其所有彰化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復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被告復協助該詐騙集團隱匿所詐得之財物,致原告受有50,000元之損害乙情,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疑。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13日起(見附民卷第1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湯明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靖雪」,向湯明政佯稱下載名為「MetaTrader5」之APP後,需累計滿美金10萬元,即可跟老師操盤,並獲取利益等語,致陷於錯誤匯款。 109年5月13日上午10時24分 11萬元 (彰化銀行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2號、111年度易字第63、64、6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