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47號
- 原告
- 李剛維
- 訴訟代理人
- 詹志宏律師
- 被告
- 李婉甄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昭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對於原告未能依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1278號調解筆錄所定之面會交往方式,與子女面會交往之原因仍有爭執,使本院尚難形成明確之心證,而當事人係與親自經歷事實之人,是本院認為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訊問兩造當事人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