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
- 原告
- 劉銘希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凱律師
- 被告
- 林書嫺
- 訴訟代理人
- 陳元忠
戴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3行被告「林書嫻」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書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