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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劉銘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凱律師
被告
林書嫺
訴訟代理人
陳元忠

戴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3行被告「林書嫻」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書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