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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137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張偉玲即勁安綠能電動車
被告
大馬HENDRIK RIZKY PRATAM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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