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洪群幃、洪鉦捷、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琳、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簡字第7號原 告 洪群幃 法定代理人 洪鉦捷 被 告 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2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93-97頁)在 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