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簡字第7號
- 原告
- 洪群幃
- 法定代理人
- 洪鉦捷
- 被告
- 黃品瑄即集群通訊社
- 被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被告
-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93-97頁)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