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
- 原告
- 魏玉芬
- 被告
- 涂秀鈺即芊鈺精品服飾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秀鈺即芊鈺精品服飾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應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21頁),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23-27頁)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