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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林秉暉

  • 原告
    魏玉芬
  • 被告
    涂秀鈺即芊鈺精品服飾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原 告 魏玉芬 被 告 涂秀鈺即芊鈺精品服飾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秀鈺即芊鈺精品服飾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應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21頁),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23-27頁)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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