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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李剛維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告
李婉甄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對於原告未能依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1278號調解筆錄所定之面會交往方式,與子女面會交往之原因仍有爭執,使本院尚難形成明確之心證,而當事人係與親自經歷事實之人,是本院認為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訊問兩造當事人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74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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