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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嵎琇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汯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炳生、吳張菊、吳秀勤、吳茂祥、吳芳枝、吳建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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