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8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嵎琇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玉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高玉黛(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文鐘、陳秀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00元(詳如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之房屋課稅現值178,700元;至判決主文第三項並非被告高玉黛,此部分不予計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8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