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玉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高玉黛(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文鐘、陳秀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00元(詳如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之房屋課稅現值178,700元;至判決主文第三項並非被告高玉黛,此部分不予計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