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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劉傳達即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被告
范綱育
被告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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