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 原告
- 劉傳達即吉臣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趙晊成律師
- 被告
- 范綱育
- 被告
-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紹唐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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