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傳達即吉臣工程行、范綱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原 告 劉傳達即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被 告 范綱育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