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歐敬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歐敬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傑妮即斯朵利髮型健行店(霆鑫髮型美容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