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92號
- 原告
- 歐敬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傑妮即斯朵利髮型健行店(霆鑫髮型美容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