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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楊聖光 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4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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