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75號 原 告 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燕即馬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