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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告
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即錚鋒金屬設計股份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被告
張秀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99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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