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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正中

上訴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益
上訴人
吳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學政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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