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80號
- 原告
- 潘郁昌
- 原告
- 潘棋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 被告
- 莊玉美
- 被告
- 林秀英
- 被告
- 莊薪荺
- 被告
- 莊苡卉
- 被告
- 莊凱丞
- 被告
- 莊惠蘭
- 被告
- 莊吳阿滿
- 被告
- 莊鎧燦
- 被告
- 莊凱維
- 被告
- 莊政展
- 被告
- 莊雅惠
- 被告
- 兼上10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莊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林秀英等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莊永欽,所提委任狀未載明受特別委任得為認諾,代理被告林秀英等人所為認諾即不合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訴訟代理人莊永欽重新提出載明受特別委任得為認諾之委任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