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53號
- 原告
- 沈沐亭即沈佩萱
- 被告
- 陳鴻國
陳冠君
申傳崴
王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犯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案件卷宗及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