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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沈沐亭即沈佩萱
被告
陳鴻國

陳冠君

申傳崴

王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犯詐欺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案件卷宗及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原小字第5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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