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清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江婉君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