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即錚鋒金屬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葳 律師 蔡宗隆 律師 被 告 張秀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99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3日 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