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江仲璵
- 被告
- 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即錚鋒金屬設計股份有限公
- 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隆 律師
- 被告
- 張秀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99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