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上 訴 人 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即錚鋒金屬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