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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正中

上訴人
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即錚鋒金屬設計股份有限公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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