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劉佩真

  • 上訴人
    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512號 上 訴 人 錚鋒金屬設計有限公司即錚鋒金屬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皇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