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卓樹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19號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鍾易軒 被 告 黃柏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22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日向訴外人熊大通訊有限 公司(下稱熊大公司)簽立手機分期買賣契約並取得手機,熊大公司將系爭債權轉讓原告,依契約條款被告於111年6月2日起繳納分期價金每期新臺幣(下同)3,033元共18期,被告一期未繳,原告依系爭分期買賣契約、民法第367、389條,請求給付欠款,並減縮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594元,及自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經銷商讓與債權及物權同意書、繳款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 認,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不過應付利息之債務,有較高之約定利率時,則從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不以債務之有約定利率,為遲延利息請求權之發生要件(民法第233條第1項參照)。故消費借貸關係因期間屆滿,而債務人有履行遲延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本金及約定之遲延利息,尚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之利息,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金融機構貸款,而約定加計利息分期攤還本息,嗣未依約定繳納本息,而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時(即本金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只得請求債務人償還本金及約定之遲延利息,而不得更請求債務人給付依原契約約定之分期利息。易言之,消費借貸契約之當事人間如就分期利息、遲延利息分別約定,則在清償期屆滿前,固應依所約定之分期利息計算利息,惟如有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即本金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有履行遲延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本金債務情形,則應改依所約定之遲延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尚不得再請求給付原定之分期利息,否則即形同併計利息及遲延利息。 ㈢經查,依訴外人熊大公司與被告訂立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係約定分期總金額54,593元,而由原告將該買賣價金撥付訴外人,由被告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原告,分18期攤還,每期3,033元,,若未按期繳納,即喪失期限 利益,並應自應繳款日翌日起按年息16%計算遲延利息,自堪認上開契約係由原告代為清償買賣價金之方式取得價金債權,而約定被告應將本金加計利息分期償還之消費借貸契約,而本件購買之物品為Apple iphone 13 Pro Max 256,依 當時市價約39,400元,為一般人所認識之顯著事實,易言之,約定之分期總價款54,593元即包括本金39,400元及分期利息15,193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主張被告因違約喪失期限利益,則被告之本金分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僅得請求被告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本金債務39,400元及自111 年6月3日起按約定依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