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被告
北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俊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9,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