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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被告
北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俊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9,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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