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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63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即

被告
劉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清輝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280元(即判決認定之占用面積5.12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6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