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6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劉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清輝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280元(即判決認定之占用面積5.12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