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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陳正誠
被告
凱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073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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