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鄭振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68號原 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文 訴訟代理人 林芷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你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 字第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