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6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陳雪花
被告
陳松齡

陳鉦凱

陸軍名

藍郁青

賴品儒

賴品瑄

賴鉅虎

陳勇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又本件原告應有部分之面積僅為2.80平方公尺,原告就其應有部分應無採原物分割之可能,是請原告先自行提出分割方案後,本院再視情況決定是否到場測量,如原告未能提出分割方案,本院實無法先行履勘現場,測量土地利用現況供原告再行決定分割方案之必要,請原告自行斟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6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