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正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 原 告 陳正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57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073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