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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鴻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媚
被上訴人
即被告即反
被上訴人
訴原告 見心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然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中訴字第11號判決提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新臺幣8,92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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